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慧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尤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西路与南昌路交汇。 法定代表入:王俊利,村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慧玲诉被告马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慧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聂荣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庄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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