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181号梅岭苑13栋104号。
法定代表人:方四满,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丁永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肖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永昌、肖燕典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湘江公证处(2020)湘长湘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丁永昌、肖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执行人丁永昌、肖燕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湘江公证处(2020)湘长湘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永昌、肖燕银行存款78698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