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晓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晓斌与被告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吴晓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5万元,未出具借条。上述借款原告一直催要,被告推脱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晓斌对被告于伟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现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查找到于伟,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晓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