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加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威琪双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沙乡(航校路)。 法定代表人:柴培霞,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彭加福因于被申请人武威琪双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琪双阳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6民终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彭加福申请再审称,吕文涛是琪双阳公司法定代表人柴培霞的丈夫,吕文涛以个人名义与申请人签订加工合同代表的是琪双阳公司,涉案加工药材是在琪双阳公司厂区完成的,柴培霞知情并收取了涉案部分加工费,二审适用《民法总则》第171条认定加工合同关系对被申请人不产生法律关系,并以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损失为由驳回申请人关于损失的主张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看,彭加福与琪双阳公司的争议是源于结算加工费,彭加福遂提起诉讼,主张由琪双阳公司返还超付的加工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因彭加福无据证实与吕文涛在签订涉案加工合同时吕文涛具有琪双阳公司委托代理授权,该合同亦未加盖琪双阳公司的公章,吕文涛作为琪双阳公司法定代表人柴培霞的丈夫以及彭加福向柴培霞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加工费的事实,不足以证明琪双阳公司对涉案合同进行了追认,二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认定彭加福与吕文涛签订的加工合同对琪双阳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并根据加工成品菊苣的数量和彭加福支付的加工费数额,判决由琪双阳公司返还超付的加工费并无不当。彭加福主张依照涉案加工合同中约定定金5万元,请求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但其提交的吕文涛出具的收条中明确载明该5万元为药材烘干费,故彭加福主张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彭加福主张的损失,其并未提交其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故其该申请理由亦难以支持。彭加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彭加福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魏淑梅 审判员 王 静 审判员 高 华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明生 书记员 张咫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