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瑞光北巷7号。

法定代表人:季廷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阳,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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