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姜文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执行人:张书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兹留柱,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8)鲁1502民初49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姜文华、张书梅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1502执2742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