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舒符铵,男,****年**月**日出生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4月28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3日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舒坤椿,男,****年**月**日出生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4月28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3日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昌军,男,****年**月**日出生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侗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4月28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3日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宋良志,男,****年**月**日出生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4月28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3日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怀靖检刑诉(202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符铵、舒坤椿、杨昌军、宋良志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利平、检察官助理庞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昌军、舒符铵、舒坤椿、宋良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4月20日中饭过后,被告人杨昌军、舒符铵、舒坤椿、宋良志驾驶一台牌照为湘N2××××的面包车至靖州县飞腾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靖州县坳上镇“吴家山”、“蒋家山”处的金矿内,使用切割机将矿洞内的矿车轨道切割好后搬运到面包车上。切割直至晚上,四人又将切割好的铁轨运至靖州县××镇工业园附近一废品收购店进行售卖,共卖得人民币2240元。

2021年4月21日中饭过后,被告人杨昌军、舒符铵、舒坤椿、宋良志驾驶牌照为湘N2××××的面包车至靖州县飞腾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靖州县坳上镇“吴家山”、“蒋家山”处的金矿内,使用切割机将矿洞内的矿车轨道切割好后搬运到面包车上。切割直至晚上,四人又将切割好的铁轨运至靖州县××镇工业园附近一废品收购店进行售卖,共卖得人民币2100元。

2021年4月23日中饭过后,被告人杨昌军、舒符铵、舒坤椿、宋良志驾驶牌照为湘N2××××的面包车至靖州县飞腾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靖州县坳上镇“吴家山”、“蒋家山”处的金矿内,使用切割机将矿洞内的矿车轨道切割好后搬运到面包车上。切割直至晚上,四人又将切割好的铁轨运至靖州县××镇工业园附近一废品收购店进行售卖,共卖得人民币1840元。

2021年4月25日中饭过后,被告人舒符铵、舒坤椿驾驶牌照为湘N2××××的面包车至靖州县飞腾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靖州县坳上镇“吴家山”、“蒋家山”处的金矿内,使用切割机将矿洞内的矿车轨道切割好后搬运到面包车上。切割直至晚上,二人又将切割好的铁轨运至靖州县××镇工业园附近一废品收购店进行售卖,共卖得人民币1500元。

2021年4月27日中饭过后,被告人杨昌军、舒符铵、舒坤椿、宋良志驾驶牌照为湘N2××××的面包车至靖州县飞腾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靖州县坳上镇“吴家山”、“蒋家山”处的金矿内,使用切割机将矿洞内的矿车轨道切割好后搬运到面包车上。切割直至晚上,四人将切割好的铁轨准备运至靖州县××镇工业园附近一废品收购店进行售卖,在途经坳上镇场上时被靖州县XX局民警当场查获。

到案后,被告人杨昌军、舒符铵、舒坤椿、宋良志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1年8月11日,被告人杨昌军、舒符铵、舒坤椿、宋良志分别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昌军、舒符铵、舒坤椿、宋良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昌军、舒符铵、舒坤椿、宋良志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因被告人杨昌军、宋良志具有与他人四次合伙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主犯、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被告人舒符铵、舒坤椿具有与他人五次合伙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主犯、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舒符铵、舒坤椿、杨昌军、宋良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探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关于办理探矿权证的申请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盗铁轨及作案工具面包车、切割机物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赵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被告人舒符铵、舒坤椿、杨昌军、宋良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符铵、舒坤椿、杨昌军、宋良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舒符铵、舒坤椿参与盗窃五次,被告人杨昌军、宋良志参与盗窃四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昌军、舒符铵、舒坤椿、宋良志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舒符铵、舒坤椿、杨昌军、宋良志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符铵、舒坤椿、杨昌军、宋良志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舒符铵、舒坤椿、杨昌军、宋良志共同盗窃所得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680元及扣押的赃物146根一米多长的矿车轨道,应退赔被害人,其作案工具二台切割机及银灰色湘N2××××面包车,应予没收,交XX机关依法处理。公诉机关提出四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理由成立,建议量刑幅度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舒符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舒坤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昌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宋良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违法所得人民币7680元及扣押的矿车轨道146根,责令退赔被害人;其作案工具二台切割机及银灰色湘N2××××面包车,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