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66990754。 被执行人:张厚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杨淑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903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53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法律义务,经过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0万元,未履行53万元。 1、2021年3月31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厚星、杨淑芬的银行、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5月17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厚星、杨淑芬的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4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厚星、杨淑芬名下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与2021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张厚星、杨淑芬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布。 5、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于申请执行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关于本案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冀0903执700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忠刚 审判员 胡树宏 审判员 韩 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