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东大伟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广华**组**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街**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四川东大伟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万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四川东大伟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通知后未按期依法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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