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郭木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郭木林犯贩卖毒品罪并处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粤1825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郭木林应缴纳罚金3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银行、金融理财、村委会等部门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木林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郭木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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