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杨国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任丘市。
审理经过
任丘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杨国太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2021)冀0982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 二、2021年7月1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其银行账户被其他案件多次冻结。 三、2021年7月1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21年9月3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国太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82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景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宝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