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绿城花园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89511228。
主要负责人:杨敬军,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大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与李大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大钧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大钧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李大钧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大钧名下位于蚌埠市××路××号××路××号××路××号××室的房产并依法进行拍卖,该房产经两次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经与申请人交谈,其不接受以物抵债。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大钧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李大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917876.72元,执行费51579元,均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申恩国
审判员 吴雪松
审判员 黄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