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闻凤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年,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丁应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被告:潘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闻凤长与被告丁应康、潘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04月0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凤长委托代理人王祥年,被告丁应康、潘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诉称
原告闻凤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闻凤长与丁应康共同支付建设工程款20900元;2.诉讼费用由潘枫、丁应康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潘枫及丁应康合伙承包龙之梦山坡供电室工程期间,将装饰工程分包给闻凤长施工。2019年8月1日,闻凤长与潘枫、丁应康进行工程结算,潘枫、丁应康尚有工程款20900元至今未付,闻凤长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丁应康、潘枫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闻凤长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原件一份。因丁应康、潘枫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核,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且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潘枫、丁应康2019年8月1日就龙之梦供电室装饰工程与闻凤长进行结算,并出具欠条一份,注明“今有潘枫、丁应康欠闻凤长班组4人龙之梦山坡供电室装饰轻钢龙骨铝板(60*60)0.6#吊顶(人工费、材料费)共计20900元。欠款人潘枫丁应康”上诉欠条中,“潘枫”均有按指印确认,“丁应康”三字均没有指印。现闻凤长主张潘枫及丁应康应当对欠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纠纷成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潘枫、丁应康将装饰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闻凤长个人施工,系违法分包,双方的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潘枫、丁应康与闻凤长已就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且出具了欠条,应当按照欠条约定支付工程款。现闻凤长要求潘枫、丁应康共同支付工程款20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潘枫、丁应康支付闻凤长工程款20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元,由潘枫、丁应康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姚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 宁 书 记 员 江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