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春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白艳西,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
被执行人广西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25号太平洋世纪广场A座20层2005/2006室。
法定代表人:郑龙光,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0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广西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均无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廖 戈
审判员 秦好成
审判员 张红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温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