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泽旭,男,****年**月**日出生,住阿拉尔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振杰(曾用名张满祥),男,****年**月**日出生,住阿拉尔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强超,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阿拉尔垦检刑检刑诉〔2021〕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泽旭、张振杰犯盗窃罪,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务卫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泽旭、张振杰及其辩护人强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6日11时许,被告人王泽旭、张振杰驾驶借来的新N0××××号轻型货车,到阿拉尔市十团×连胡某某的工地,将胡某某存放在该处的700公斤钢芯铝绞线盗走,卖至阿拉尔市××团××废品收购站获利人民币5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泽旭、张振杰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赔偿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1175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阿拉尔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被盗钢芯铝绞线价值人民币1116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泽旭、张振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均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均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王泽旭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振杰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泽旭、张振杰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强超提出被告人张振杰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泽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振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作案工具短棍一根、钳子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