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旭,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顺丰同城急送职工,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冶木哈,公民身份号码:XXX,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旭与被告冶木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张旭于2021年8月1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旭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