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旭,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顺丰同城急送职工,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冶木哈,公民身份号码:XXX,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旭与被告冶木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张旭于2021年8月1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旭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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