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淮阳县龙都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175747755C。

法定代表人:刘同彬,理事长。

被执行人:淮阳县宛丘客栈。住所地:淮阳县东关于桥陈楚古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L7423929-5。

负责人:李冰。

被执行人:淮阳县润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阳县西城区淮周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678096448C。

法定代表人:陈涛。

被执行人:郑春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被执行人:李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被执行人:陈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被执行人:靳言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淮阳县宛丘客栈、淮阳县润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郑春燕、李冰、陈涛、靳言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周口仲裁委员会(2018)周仲裁字第179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淮阳县宛丘客栈偿还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等,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淮阳县润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李冰、郑春燕、陈涛、靳言言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

三、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零星存款,因数额较小,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扣划。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五、到周口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淮阳县润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房产。

六、查封了淮阳县润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淮阳县东环路西侧××路的房产。

七、对查封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

八、将被执行人淮阳县润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房产作价200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2018)周仲裁字第1793号裁决确定的义务。

九、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2000万元,其他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6执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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