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苗照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委托代理人:从园园,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沧州市新华区,系原告之妻。
被告:卢荣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原告苗照雨与被告卢荣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苗照雨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照雨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本苗照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