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玉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绍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原审被告:马秋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审被告:杨惠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玉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5民初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马玉琳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现居住于××区,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涉诉案件的合同履行地、货币接收地均在唐山市路北区,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原审卷内材料,上诉人身份证登记的住址在河北省唐山市××区,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区。因此,上诉人住所地的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 芳 审判员 高淑芳 审判员 沈荣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