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盘州信江农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银杏广场12单元1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EBC644E。 法定代表人:罗鑫彪,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照强,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516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夏榕,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82005220007。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崇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巴山镇中山西路*号*栋103回室,现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凤,贵州辰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1575895。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崇仁县富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巴山镇圳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MA35LGRC5G。 法定代表人:胡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贵州磐桓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910339195。 原审第三人:江西省信江农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西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H10H14。 法定代表人:罗鑫彪,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北京信江农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清泰路2号院1号楼三层A-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74708504N。 法定代表人:罗鑫彪,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贵州省盘州信江农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银杏广场12单元1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E5WL922。 法定代表人:罗鑫彪,系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三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照强,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5169。 上述三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夏榕,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82005220007。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省盘州信江农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江房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崇良、崇仁县富临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西省信江农合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信江农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省盘州信江农合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5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信江房开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以双方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撤回上诉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信江房开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贵州省盘州信江农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贵州省盘州信江农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景强 审 判 员 龙 婷 审 判 员 张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欧 静 书 记 员 徐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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