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简永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红,女,****年**月**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简常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简永江因与被上诉人吴红、简常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5507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简永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简永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简永江负担,剩余1150元,由上诉人简永江自行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红梅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王明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红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