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城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90531919A。
法定代表人:程念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蒋春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黔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蒋春燕已交纳相关费用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