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门市恒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琴,女,系该公司的员工。
被告:林建华,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恒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恒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恒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门市恒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江门市恒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江门市恒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