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朝恩,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晴隆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莲城镇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2153700090。

法定代表人:郑祖谦,系该支公司经理。

被告:张登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贵州省晴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朝恩与被告张登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晴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朝恩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朝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朝恩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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