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丰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河洲街办紫云大道3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6383974XK。 法定代表人:卢乃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程,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孙流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孙羊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孙文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丰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孙流辉、孙羊兵、孙文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丰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流辉、孙羊兵、孙文武的银行存款97654.93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丰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孙流辉、孙羊兵、孙文武的银行存款97654.93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江 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熊思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