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盛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申请执行人:牟世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郭凌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莎车县。
审理经过
关于朱盛家、牟世会与郭凌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疏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3122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凌峰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盛家、牟世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该案后,向被执行人郭凌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信息。根据查询结果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郭凌峰银行帐户存款32772.59元。其他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0156.53元,已执行32386.59元,未执行467769.94元。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当前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