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智柱,男,1955年出生,汉族,东港市农祥养猪专业合作社社长,现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红,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金牌昊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 被告:刘广,男,1997年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兴城市。 被告:张伟,男,50岁左右,民族不详,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柱与被告北京金牌昊天集团有限公司、刘广、张伟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智柱回对被告北京金牌昊天集团有限公司、刘广、张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家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翠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