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

被执行人:王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

审理经过

刘瑛与王洁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由被执行人王洁返还81017.2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洁逾期未履行。我院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王洁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股权登记信息、保险交易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住房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证劵交易信息,依法额度冻结82132.22元(含执行费1115元),实际控制银行存款272.81、网络资金1.13元;其名下有位于甘肃省成县(房产证号:(2015)152号,面积120.26㎡)一套,因该商品房系被执行人王洁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唯一住房,故已查封,但未处置。在被执行人王洁居住地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王洁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瑛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8月31日,我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刘瑛案件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冻结的273.94元不领取,并同意王洁之夫黄栋梁支付15000元(已当场支付)后,每月最少支付1000元的还款承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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