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谷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单店西路xx,xx公司职员。 被告:杨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芮城县东茂商业街北街xx。

审理经过

原告谷欢与被告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谷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还我借款25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杨静从我处以着急用钱为由通过微信转账借走人民币10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杨静再次从我处以着急用钱为由通过微信转账借走人民币15000元。微信聊天记录约定1年内还清。然而,到还款日期后,我通过微信、电话等形式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没钱等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归还借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判决被告杨静归还我人民币25000元,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原告谷欢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微信电子转账凭证2张,拟证明被告借我25000元; 2、微信聊天记录3张,拟证明我给被告转钱,借款期限1年,后我问被告要钱,被告以没钱为借口不还。

被告辩称

被告杨静缺席,亦未提交答辩状和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谷欢与被告杨静系姨表姊妹关系。被告以生活需要资金为由两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手机微信方式分别于2020年1月1日、2020年4月30日向被告(微信号:ddx12322、昵称“明天会更好”)转账10000元和15000元,2020年5月2日,原告在微信聊天中告知被告“这2万5最长一年之内还给我”,被告回复“我知道”。逾期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杨静因事向原告谷欢借款,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逾期未归还原告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谷欢借款2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杨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焦春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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