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梁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治与被执行人梁建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的(2020)湘0981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建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治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
2021年5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梁建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梁建华名下无银行存款(已冻结)、无房产、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6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梁建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万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尚有40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建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彭建华
审判员 刘泽华
审判员 周普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