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闻新供销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闻县徐城红旗二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卢宁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映,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谭逢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昌先,****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闻新供销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谭逢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映、被告谭逢玖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昌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闻新供销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谭逢玖于2002年2月17日向原告赊购肥料合计960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还款,由于被告不讲信用,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徐闻新供销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谭逢玖付清欠款96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谭逢玖负担。

原告徐闻新供销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本院查明

证据一、《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提货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欠款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闻新供销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农药化肥批发生意。被告于2002年2月17日向原告购买一批价值14060元的肥料。被告没有在购买肥料时当场支付货款,只是在《提货凭证》上签名确认。由于被告不需要全部使用该批肥料,而将价值4460元肥料退回原告。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肥料货款9600元。直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一直未偿还该笔货款。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还款。原告徐闻新供销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遂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徐闻新供销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张被告谭逢玖拖欠其货款9600元,有被告签订的《提货凭证》可证实,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对被告欠原告货款96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拖欠原告此笔货款,经催讨仍然不偿还,明显无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欠货款96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谭逢玖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徐闻新供销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9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谭逢玖负担(原告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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