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付荣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韦伟,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罗飞,男,汉族,1984年6月出生,住镇江市。
审理经过
付荣芳与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1112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罗飞应于十日内偿还付荣芳借款本金108000元及计息,并负担诉讼费用5346元。根据权利人付荣芳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113346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付荣芳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到位5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70000元(含逾期利息665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债权实现的方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苏1112执84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院(2018)苏1112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