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建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街。
法定代表人:唐珂,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巍,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云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建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建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云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辽宁建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3292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系为建荣皇家海岸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被告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共拖欠物业费3292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张云峰未出庭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11月16日,原告辽宁建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峰签订《建荣·皇家海岸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所在的建荣·皇家海岸住宅小区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人民币收取。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对该小区进行了物业服务。被告张云峰于2011年11月16日入住建荣·皇家海岸小区C14号楼2-401号,该房屋建筑面积203.24平方米。2012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被告张云峰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荣·皇家海岸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据上述协议管理建荣·皇家海岸小区,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有义务向原告交纳物业费。按照协议约定,被告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共计108个月的物业费应为32924.88元(1.5元/平方米×108个月×203.24平方米),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张云峰支付32924元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云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云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建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29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元,由被告张云峰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辽宁建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