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定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执行人:钟志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定安与被执行人钟志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湘0381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志昂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定安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1年3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钟志昂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2021年3月10日,向湘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7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钟志昂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7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钟志昂适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7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50000元、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执行费650元已缴纳,尚有51050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兵辉 审判员 沈振杰 审判员 谢 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彩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