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国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知味缘美食广场,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古牧地中路北侧**(荣盛百货**)。

经营者:胥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国龙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知味缘美食广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8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051.64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8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知味缘美食广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4,101.64元(其中案款4,051.64元、执行费5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志刚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朱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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