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荣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海兴县。
被告:刘金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海兴县。
审理经过
刘荣香与刘金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刘荣香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荣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