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兰支行,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

法定代表人:杨欣,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庆,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婉,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兰州居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万兰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兰州金万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

法定代表人:刘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兰州金万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

法定代表人:秦有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兰生,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兰支行与兰州居正房地产有限公司、兰州金万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兰州金万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兰生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兰支行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甘75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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