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清河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清河门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21)辽0905民初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某撤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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