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清河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清河门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21)辽0905民初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某撤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