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士权。
原告:冯翠英。
被告:王小华。
审理经过
原告王士权、冯翠英与被告王小华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王士权、冯翠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士权、冯翠英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