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庐州大道与南宁路交口滨湖宝文时代中心1幢25F、26F、27F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1G(1-1)。
负责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阮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阮林保险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阮林银行存款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阮林银行存款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