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乌鲁木齐世纪兆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14层A座14F室BD00032。
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652号(沙依巴克区公务员培训中心7楼)。
法定代表人: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乌鲁木齐世纪兆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账户为6500××××4847、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地王商城支行账户为8020××××0778、新疆昌吉农商银行乌鲁木齐市九鼎市场支行账户为8062××××6066内的银行存款923447.65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世纪兆丰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账户为6500××××4847、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地王商城支行账户为8020××××0778、新疆昌吉农商银行乌鲁木齐市九鼎市场支行账户为8062××××6066内的银行存款923447.6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乌鲁木齐世纪兆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琦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