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对原告绥芬河市鑫东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源丰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恩峰及第三人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黑1081民初2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黑1081民初211号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第12行“案件受理费29311.30元,减半收取即14655.65元,由绥芬河市鑫东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源丰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1673.01元,减半收取即10836.51元,由绥芬河市鑫东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源丰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