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秦贞嘉,男,1992年12月10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陈岭,江苏濠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罗晓莉,女,1982年08月24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审理经过
秦贞嘉与罗晓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612民初6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判决,罗晓莉应给付秦贞嘉车辆租金及各项损失19500元、案件受理费32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19825元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2.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案审理阶段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至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如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6.经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如东法院涉及被执行案件尚未执行到位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的限制消费令。
8.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不申请执行悬赏,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执行悬赏,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