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门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北海路**。
法定代表人:俞云忠,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黄桷坪路**。
法定代表人:胡修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电建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林炳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培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旭,内蒙古恩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彦斌,内蒙古恩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发电厂,住,住所地,特前旗乌拉山镇110国道南。
负责人:张金平,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朱怀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海门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培德、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发电厂及原审被告朱怀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7)内082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2018年1月22日,原福建省第一电力建设公司的名称变更为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类型由全民所有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本院审理过程中,刘培德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培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7)内082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刘培德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刘培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775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