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兴义市黔兴建筑物资租赁站,经营地兴义市马岭镇纬二路(高架桥下)。
经营者:宋德银,男,****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兴义市。
委托代理人:严红英,女,****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兴义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黄国文,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义市。
审理经过
兴义市黔兴建筑物资租赁站与黄国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121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第二项载明:黄国文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兴义市黔兴建筑物资租赁站租金费用65917元及违约金19775.10元。诉讼费45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804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146元),由兴义市黔兴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1200元,由黄国文负担3350元,由黄国文直接给付兴义市黔兴建筑物资租赁站。被执行人黄国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兴义市黔兴建筑物资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黄国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分别于2021年2月23日、2月24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5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信息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黄国文在中国建设银行、贵阳银行等有47个银行账户,余额为0元至74.22元不等;有网络资金账户2个,余额为5.28元至6.4元。本院已于2021年2月26日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额度冻结、对网络资金账户予以现额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继续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黄国文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黄国文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黄国文工商登记信息为:企业名称:贵州鑫晶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时泽,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富康国际公馆13楼4室,黄国文持股比例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337416941F;企业名称:兴义市一品果蔬配送中心,法定代表人:黄国文,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工商注册号5223012900626。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不要求本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黄国文在贵州鑫晶垚商贸有限公司持有股份,亦不向本院申请对兴义市一品果蔬配送中心提请审计。另查明被执行人黄国文无证券信息。
本院查明
三、经查,被执行人黄国文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有保险,查明其所购买保险为重大疾病险、医疗险,本院不予扣划。
四、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不要求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
五、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国文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黄国文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发布悬赏公告,愿意将执行到位金额的50%作为悬赏金,悬赏期限为一年,本院已依法发布悬赏公告。
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不再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
2021年5月22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黄国文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兴义市黔兴建筑物资租赁站,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兴义市黔兴建筑物资租赁站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结果予以确认,且同意对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1217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89042.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国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具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义市黔兴建筑物资租赁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1217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兴义市黔兴建筑物资租赁站未受偿的债权89042.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黄国文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