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付先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江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先兵与被执行人江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皖1791民初1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雷逾期未履行此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付先兵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雷人民币1054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