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璟,女性,1988年08月24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性,2008年11月29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张某2,女性,2011年07月30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张国忠,男性,1963年12月12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罗翠芳,女性,1965年07月25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朱留兵,男性,1993年11月07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朱利杰,男性,1996年05月19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璟、张某1、张某2、张国忠、罗翠芳与朱留兵、朱利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留兵、朱利杰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