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章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户,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间从2019年3月22日羁押至2020年1月20日)。2021年3月26日因本案被临澧县公x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敏,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欧高文,绰号“臭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1年1月27日因本案被临澧县公x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

被告人林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21年1月27日因本案被临澧县公x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

被告人肖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街道葵红巷*号。2021年1月27日因本案被临澧县公x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021年4月28日,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2021年5月27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孙兵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街道星情湾小区*栋*单元*室。2021年1月27日因本案被临澧县公x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021年4月28日,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2021年5月27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现在居住地。

审理经过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一部刑诉(202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章武、殴高文、林波、肖阳、孙兵兵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莉、检察官助理金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章武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敏、被告人殴高文、林波、肖阳、孙兵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22日至1月25日,被告人刘章武、欧高文、林波、肖阳、孙兵兵及孙凌峰(已治安处罚)6人合谋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后。其后租用临澧县××街道南门口“南华宾馆”203房间开设赌场,通过扑克牌玩“三公”比大小的方式,吸引、招揽他人参赌,每场赌局由4人坐庄,1个庄家,3个闲家,被告人刘章武、欧高文、林波、肖阳、孙兵兵及孙凌峰轮流坐庄,其他参赌人员采取下注“搭虾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庄家根据赢钱的数额从中抽取10元至100元不等的水钱。2021年1月25日19时许,临澧县公x局安福派出所民警将该赌场查获,并将被告人欧高文、林波、肖阳、孙兵兵及10余名参赌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赌资30280元。该赌场经营期间共计抽头渔利17600元,其中,被告人刘章武分得2600元,欧高文分得2900元,林波分得4400元,肖阳分得3700元,孙兵兵分得3300元,共同作案人孙凌峰分得700元。具体作案事实如下:

1、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刘章武、林波、孙兵兵与孙凌峰四人租用临澧县××街道南门口“南华宾馆”203房间,通过扑克牌玩“三公”比大小的方式吸引、招揽他人参赌,从中抽头渔利2800元,四人各分得人民币700元。

2、2021年1月23日,被告人刘章武、林波、肖阳、孙兵兵四人在同样的地点,采取同样的方法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3200元,四人各分得人民币800元。

3、2021年1月24日,被告人刘章武、欧高文、林波、肖阳四人在同样的地点,采取同样的方法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4400元,四人各分得人民币1100元。

4、2021年1月25日,被告人欧高文、林波、肖阳、孙兵兵四人在同样的地点,采取同样的方法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7200元,四人各分得人民币1800元。

被告辩称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指控被告人刘章武、欧高文、林波、肖阳、孙兵兵犯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刘章武、殴高文、林波、肖阳、孙兵兵犯开设赌场罪,且认罪认罚为由,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章武、殴高文、林波、肖阳、孙兵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

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章武的指定辩护人李敏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刘章武开设赌场时间短,获利少,且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2日至1月25日,被告人刘章武、欧高文、林波、肖阳、孙兵兵及孙凌峰(另案处理)6人合谋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并租用临澧县××街道南门口“南华宾馆”203房间作为赌场,通过扑克牌玩“三公”比大小的方式,吸引、招揽他人参赌。每场赌局由刘章武、欧高文、林波、肖阳、孙兵兵、孙凌峰其中的4人轮流坐庄,1个庄家,3个闲家,其他参赌人员采取下注“搭虾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庄家根据赢钱的数额从中抽取10元至100元不等的水钱。2021年1月25日19时许,临澧县公x局安福派出所民警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欧高文、林波、肖阳、孙兵兵及10余名参赌人员,并查获赌资30280元。该赌场经营期间共计抽头渔利17600元,其中,被告人刘章武参与坐庄三次,分得水钱2600元,欧高文参与坐庄二次,分得水钱2900元,林波参与坐庄四次,分得水钱4400元,肖阳参与坐庄三次,分得水钱3700元,孙兵兵参与坐庄三次,分得水钱3300元,共同作案人孙凌峰参与坐庄一次,分得水钱700元。具体作案事实如下:

1、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刘章武、林波、孙兵兵与孙凌峰四人租用临澧县××街道南门口“南华宾馆”203房间,通过扑克牌玩“三公”比大小的方式吸引、招揽他人参赌,从中抽头渔利2800元,四人各分得700元。

2、2021年1月23日,被告人刘章武、林波、肖阳、孙兵兵四人在同样的地点,采取同样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3200元,四人各分得800元。

3、2021年1月24日,被告人刘章武、欧高文、林波、肖阳四人在同样的地点,采取同样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4400元,四人各分得1100元。

4、2021年1月25日,被告人欧高文、林波、肖阳、孙兵兵四人在同样的地点,采取同样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7200元,四人各分得1800元。

各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的基本事实。被告人林波、肖阳、孙兵兵分别退缴了违法所得2000元、4200元、812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公x机关接报案登记表、办案民警出具的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立案侦查及各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2)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3)临澧县公x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现场扣押、收缴赌资情况,及部分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的情况;

(4)临澧县公x局临公(安)决字[2021]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共同作案人孙凌峰因本案被临澧县公x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的事实;

(5)临澧县公x局临公(安)决字[2021]0011号至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参赌人员张某、邹某、陈某、文某、甘某、杨某1、刘某、李某、王某、龚某等10人,因参与赌博,各被临澧县公x局处罚款500元的事实;

(6)本院(2008)临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林波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刑罚的情况;

(7)本院(2019)湘0724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刘章武、欧高文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刑罚的情况;

(8)常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刘章武、欧高文、林波、肖阳、孙兵兵的基本身份信息;

(9)证人周某(宾馆业主)的证言证明,2021年1月22日至25日,林波、孙兵兵、孙凌峰等人在南华宾馆连续开房四天,并在里面打牌;

(10)证人张某、邹某、龚某、李某、文某、甘某、杨某1、刘某、王某、陈某的证言证明,其曾去过安福街道河街社区南华宾馆二楼203房间参与赌博,采用“搭虾子”的方法下注,由庄家抽水;

(11)证人杨某2、欧某、赵某、伍某1、伍某2、沈某、黄某、曹某、杨某3的证言证明,其曾分别来到安福街道南华宾馆二楼的一个赌场里,或吃饭、或找人、或看热闹,并发现每次都有很多人在赌博;

(12)共同作案人孙凌峰供述,2021年1月22日,他伙同孙兵兵、林波、刘章武在临澧县××街道××宾馆××房××利用扑克牌玩“三公”比大小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700元;

(13)被告人肖阳供述,2021年1月23日至25日期间,他伙同孙兵兵、林波、刘章武、欧高文在临澧县××街道××宾馆××房××利用扑克牌玩“三公”比大小的方式开设赌场,其中他个人从中抽头渔利3700元,1月23分了800元的水钱,1月24日分了1100元,1月25日分了1800的水钱;

(14)被告人孙兵兵供述,2021年1月22日至25日期间,他同孙凌峰、林波、刘章武、肖阳、欧高文在临澧县××街道××宾馆××房××,利用扑克牌玩“三公”比大小的方式开设赌场,他参与了22日、23日、25日的三日的坐庄,其个人从中抽头渔利3300元,22日分了700元的水钱,23日分了800元的水钱,25日了1800的水钱;

(15)被告人林波供述,2021年1月22日至25日期间,他伙同孙凌峰、孙兵兵、刘章武、肖阳、欧高文在临澧县××街道南华宾馆203房间利用扑克牌玩“三公”比大小的方式开设赌场,其中他于22日、23日、24日、25日四日均参与坐庄,其个人从中抽头渔利4200元,第一场分了700元,第二场分了1000元左右,第三场分了1100元,第四场分了1400元;

(16)被告人欧高文供述,2021年1月24日至25日期间,他伙同孙兵兵、林波、刘章武、肖阳在临澧县××街道××宾馆××房××利用扑克牌玩“三公”比大小的方式开设赌场,其中他两日个人共抽头渔利2900元,2021年2月24号分了1100元的水钱,2月25号分了1800元水钱;

(17)被告人刘章武供述,2021年1月22至1月25日期间,他与欧高文、林波、孙凌峰、孙兵兵、肖阳六人轮流坐庄,通过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吸引人员押注参赌。其中他于22日、23日、24日三日参与坐庄,其个人共计获利2600元,第一天700元,第二天800元,第三天11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章武、欧高文、林波、肖阳、孙兵兵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各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章武的指定辩护人李敏提出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公诉意见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章武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肖阳、孙兵兵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临澧县社区矫正工作局对二被告人作出的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判处非监禁刑条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本院(2019)湘0724刑初字7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刘章武宣告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章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六百元,予以追缴;

二、被告人欧高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九百元,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林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四百元,予以追缴;

四、被告人肖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七百元,予以追缴;

五、被告人孙兵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三百元,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章武的刑期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止,其前罪自2019年3月22日至2020年1月20日羁押9个月30日已折抵刑期;被告人欧高文的刑期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被告人林波的刑期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被告人肖阳、孙兵兵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所判罚金和违法所得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谢建洲

审 判 员  陈 芳

人民陪审员  杨 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辛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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