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连云港市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高慧,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加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远,医院职工。 被告:赵斯林。
审理经过
原告连云港市中医院与被告赵斯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港市中医院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中医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中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明才 人民陪审员 孙新霞 人民陪审员 陈 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