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州捷特矿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金骆驼工业园7号。
法定代表人:展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晋城东富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
城区泽州南路131号金桥小区家属院南楼一层西第四间。
法定代表人:连程祥,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捷特矿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东富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苏0303民初5983号民事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晋城东富龙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晋城东富龙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2570元(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账号:05×××27)的冻结。
二、解除对展毅名下位于中山南路1号楼1单元202室的担保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